近日,有消费者向网易河南“消费维权”栏目投诉,反映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所产“冬凌草茶”涉嫌非法生产。 在消费者提供的“济世源”牌“冬凌草茶”的样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为“河南省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位于“济源市火车站北”,产品配料为“冬凌草”,适宜人群为“普通人群”,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为“QS4118 1402 0062”。 ![]() 济世药业的冬凌草茶 该产品的标签上有如下表述:“冬凌草茶具有明显的清咽润喉和护嗓作用,对急慢性咽喉炎引起的咽喉痛、咽痒、灼热、多言加重、咽异物感、咽干涩、咳痰不爽等症状及咽部充血、水肿等均有明显作用。冬凌草茶适合吸烟、饮酒人群,对高温、粉尘、化学污染、辐射作业的人群及嗓音工作者有良好的保健作用,对感冒初期引起的上呼吸道感染、肿瘤患者放化疗引起的口腔溃疡等并发症亦有非常明显的、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深受人们喜爱”。 消费者表示,“济世源”牌“冬凌草茶”只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普通食品,其性质属于代用茶。该茶只有一种原料即冬凌草,而冬凌草早在1977年即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编入《全国中草药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而原国家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中,冬凌草并不在列。 在消费者提供的其电话咨询国家卫计委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冬凌草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电话录音中,国家卫计委卫生监督中心明确回复冬凌草只是药品,国家卫计委从未批准过冬凌草作为普通食品或者新资源食品原料。 ![]() 济世药业的冬凌草茶 消费者同时表示,其购买的“济世源”牌“冬凌草茶”的标签上,标称该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根据消费者的代理律师分析称,济世药业的行为,已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未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只要其销售额超过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意即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