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躲避法院执行,将自己经营的砖厂租给他人,并更换联系方式,背井离乡后,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最终还是被抓获。7月9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田某与王某、陈某、孔某因合伙经营砖厂产生纠纷,济源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判决,判决田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陈某、孔某176495元。判决生效后,田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等三人于2011年11月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济源法院依法向田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田某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向济源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济源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裁定书,裁定查封田某所有的铲车一辆,后田某同意他人将铲车开走,并折抵了田某所欠他人款项。2012年田某又将自己经营的砖厂出租给他人,得到租金数万元及价值数万元的砖,但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13日,济源法院因田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拘留后,田某仍不履行,还离开了济源到外地打工,并更换了联系方式,逃避执行。随后田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济源市公安机关网上通缉,2017年4月2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华山站派出所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对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田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