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杜绝娱乐场所带来的不正之风,净化社会风气,进一步规范我们的日常生活环境,早在2006年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嫖娼。此外,河南省公安厅也下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谈好价钱就可认定嫖娼。 近日,不断接群众举报,称济源市沁园区娱乐场所普遍存在严重的非法色情服务,在附近影响极坏,并且这种情况存在已久。他们也曾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反应过,但都收效甚微,仿佛打不死的“小强”一样顽强。国务院以及河南省公安厅的上述规定在他们眼中置若空文。 在暗访中,知情人说:"在济源娱乐场所,这些老板都很有背景,例行检查时有人通风报信,根本不怕查。违法经营的堡垒久攻不下,存在利益关系。这些老板之所以不怕别人举报,是因为他们每年甚至每月交着保护费,如果有人举报,直接摆平,所以这些老板们什么都不怕,更加胆大妄为。 由此可见,济源的各种娱乐场所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地方形象,更触犯了我国刑法,涉嫌犯罪。因此,记者呼吁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严惩犯罪行为,维护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 根据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四十二条规定:如有违反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按组织卖淫罪处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