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邃宇 发表于 2020-1-21 21:51:37

通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在济源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外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禁放区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六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八条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九条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大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协助执法机关向消费者宣传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本通告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供销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第十三条 禁放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 2020 年1月19日起施行。 市政府此前发布的通告自行失效。

2020 年 1月 19 日

燃放烟花爆竹易引发火灾

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问题

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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